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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侨办电子政务信息发布与共享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外侨办电子政务信息发布与共享管理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0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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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办电子政务信息发布与共享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政务系统信息,是指全省外侨系统(含各地市州)所掌握的与外事、侨务、引智及港澳相关业务类、公众服务类等以电子存储设备为载体的各类非涉密信息。

第三条 本办电子政务系统发布信息应当遵循“权威、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办电子政务系统发布与共享的信息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与共享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发布与共享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本办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发布与共享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本办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发布与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信息员负责本处室的信息搜集与提供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共享的范围

第八条 信息发布与共享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电子政务信息公开范围:

一、机构职责类

1.1机构职能: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1.2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1.3内设机构:机关处室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1.4直属单位: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称、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政策法规类

2.1 法律法规: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定的外事、侨务、港澳、引智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2.2 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外事、侨务、港澳、引智工作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2.3 规范性文件: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或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制发或经省政府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外事类

1、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2、外国驻鄂领事机构;

3、外国驻鄂新闻机构;

4、国际友好城市及相关的驻鄂办事处;

5、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信息、出国特别提醒、领事保护信息;

6、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办理;

7、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

8、涉外认证;

9、对外表彰;

10、对外合作与交流;

11、行政监督及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12、公众关心的其他重要涉外事项。

四、侨务类

1、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2、归侨侨眷、侨属证件办理;

3、侨生优录证件办理;

4、其他类

五、引智类

1、外国专家来鄂工作行政许可;

2、外国专家证办理;

3、出国境培训办理;

4、其他类

六、港澳类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部门与鄂之间的交往;

2、其他类

七、内部规章制度

1、工作程序规定;

2、工作作风规定;

3、机关党风建设规定;

4、机关干部廉政建设规定;

5、机关文明建设及“争先创优”活动规定。

第十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敏感信息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敏感信息被泄露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没有形成最终成果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的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1、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煽动破坏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煽动损害中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7、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

8、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的;

9、宣扬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10、煽动冲击国家机关的;

11、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2、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

13、能够直接或间接泄露国家、地方、他人秘密的;

14、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共享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与共享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来源于公益媒体、报刊和其他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秘书处信息审核人审核,由信息中心直接发布。

(二)一般各类上网信息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并负责整理,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秘书处审核后发布;流程为:信息整理人处室负责人秘书处信息审核人信息中心信息发布人。

(三)重要信息、文件资料须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办领导审定,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流程为:信息整理人处室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由秘书处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报各处室分管办领导批示)信息中心信息发布人。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与共享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并且从我办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协同事项栏目中传输。流程定义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秘书处要明确一位处领导和明确信息审核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秘书处负责人或审核人负责选择信息发布与共享的网站,若是门户网站需注明栏目,若是办公自动化系统则只需注明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新闻栏目即可。

 

第五章 信息发布与共享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与共享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北省制定的保密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与共享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上网内容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防止发生版权纠纷。

第十八条 自各类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在我办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公开,与社会公众服务有关的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湖北省外事侨务信息港http://www.fohb.gov.cn)上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上连续15个工作日没有新信息录入的栏目,原则上予以撤销或合并,部分需要长期参考的栏目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变动或撤销栏目,须经秘书处审核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完成有关调整工作。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章所确定的内容及时更新,确保上网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信息员、秘书处信息审核人员及信息中心信息发布人员要求相对固定;上述人员信息如有变动需做好交接工作并书面通知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发布信息,凡不按规定不按程序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处室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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