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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项目办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7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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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类项目:是指由地方组织、自筹资金并经省外国专家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审核类项目操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

    1、各单位申报审核类培训项目时须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上述材料报经国家外专局同意后,由国家外专局下达立项批复。

    2、省外国专家局将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审核下一年度项目时参考各单位前一年度审核类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注:1、根据外专发[2007]194号文件《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2、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

    二、项目执行:

   (1)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提供如下材料:

     1、派出单位公函:由项目单位的省直主管部门或当地外办出具,内容有派出单位、派往国家(地区)、预计出国(境)日期、国(境)外培训时间、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国(境)外培训机构等,加盖公章;

     2、国外接受单位邀请信(原件)及翻译件

     3、国外培训日程安排(原件)及翻译件

     4、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

     5、国内预培训计划

     6、翻译人员的外语证明(如由国外培训单位提供专业翻译,则由外方出具提供专业翻译的证明,团组必须提供随团生活翻译的外语证明)

     7、副厅级须附主管省领导及分管外事省领导的意见

     8、非组团单位人员,如属省直机关人员须出具本单位同意函,如属市县人员,须出具本市县外办同意函

     9、三个月以上的派出项目须附出国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10、三个月以上的派出项目须附出国人员体检证明

     11、三个月以上的派出项目须附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承担其出国费用的证明

   (2)上述材料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湖北省外事办公室审批,申请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3)省外专局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下达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待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将出国任务批件、审核件发至项目单位。

   (4)项目单位凭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和省政府下达的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出国人员办理政审、护照、申办签证。

   (5)项目单位要做好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工作,培训结束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成果总结(附照片和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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