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单位组团一般有中央各部委办组团和各部委办下属或挂靠的公司、协会、中心组团两种。报批时,要提供有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可免去邀请信)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如组团的通知、出访人员名单、国家外专局审核件、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批复函等,如出访费用由参团单位支付,应提供组团单位收费标准),由我办审秕后发出出国任务确认件;参加外省组团,必需由有审批权单位出具任务通知书原件;我省组团请外省人员参加,也应由有审批权单位出具任务通知书。
对于中央部委办下属或挂靠的公司、协会、中心组织跨省、市人员出访,主报单位在收到通知书时,要注意认真鉴别。费用如由各单位自理,一要看是否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费;二要了解出访有无实质内容。在实践中,曾发现中央一些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收费高,这样的出访,主报单位应严格把关,要先报批同意后才汇款。对于这种组团,审批部门是从严掌握的。
省直单位组织跨地区本系统人员出访,各地区参加人员必须得到各有审批权的市政府的书面确认才能上报。(必须加盖政府出国审批专用章),省与各市之间人员出访不需要象跨省组团那样,以正规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确认书”来办理,有的市将本市人员出访任务批件表作为同意函附在上报材料内,省外办无异议。 省直单位跨地区组团必须连同组团通知书一起事先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参加人员单位、出访国家、目的、人数、时间、费用(如自费,要写上收费标准),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函。
各单位向下发组团通知时,应连同审核意见函一起下发。无省外办意见函,各市政府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函或确认件。 省直单位向各市发的组团通知,行文必须规范,任务必须明确,严禁向下摊派费用。
省直单位组团出国(境)执行验收设备、洽谈具体项目;演出、体育比赛及有省人才办审核同意的培训任务,不需申请省外办审核意见函。各审批部门可按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并出具同意函。
出国(境)办展销会的组团报批及省经贸委、省科委组织本系统人员出访,仍按粤府 (93)13 号文办理。 对于各国驻华大使馆或驻穗总领馆发出的组团通知,必须慎重考虑,必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做出决定,不能有请必去。
不能利用西欧七国“申报签证”之便,任意增加出访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