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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侨办行政审批服务承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06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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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一) 项目名称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二) 审批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2)国务院令第410号目录 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三)审批条件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人。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四)审批程序
   
按省外侨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五)办理时限
   
受理身份认定的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5-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归侨证》或《侨眷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六)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归侨身份:

1.出国前注销了户口的,应提交:

①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永久居留证明;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2.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应提交:

①原住在国永久居留证明等合法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3.解放前后回国的归侨,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外居住证明材料,应提交:

①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国外履历和归国时间的材料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申请认定侨眷身份:

1.华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

①亲属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②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如亲属系持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应提交护照的复印件及当地护照管理部门或合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护照属实证明文书原件)

    ③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2.归侨在省内的眷属,应提交:

    ①关系人原定居国外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内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与国外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其它可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3.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应提交:

    ①合法的领()养证明;

    ②关系人系华侨,提交定居国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件认证书原件;

    关系人系归侨,提交原居住国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关系人的《归侨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两张。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
   
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国内侨务处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卓琪
   
联系电话:027-87811321-2094
   
办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三号 省外侨办接待楼2楼服务大厅。

    (十)投诉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27-87813563


 

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 项目名称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审批依据

    1、法律法规:

1)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

  (三)审批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 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 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2. 受理

①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②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③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发给《外国专家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六)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 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  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 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
   
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外国专家处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邹萍
   
联系电话:027-87811321-2115
   
办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三号 省外侨办接待楼2楼服务大厅。

    (十)投诉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27-87813563


 

三、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行政许可)

  (一) 项目名称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二)审批依据

    1、法律法规:

1)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

  (三)审批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1.
法人组织;
   2.
非宗教团体;
   3.
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2. 受理

①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②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 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①申请材料不真实;
   
②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③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五)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验证,经审核合格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核实或补充。

   (六)所需材料

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2.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3.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5.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七)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
   
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外国专家处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邹萍
   
联系电话:027-87811321-2115
   
办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三号 省外侨办接待楼2楼服务大厅。

    (十)投诉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27-8781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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