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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8日 点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外侨局(外办)、教育局、公安局: 根据《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158号)精神,国家外国专家局向省外国专家局下放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此次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我省,充分体现了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湖北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关心和信任。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将按照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认真把关;与教育、公安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管机制,共同做好外国专家聘请的相关管理工作;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通知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湖北省内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将正式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是我们做好外国专家工作的基本法则,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于2003年6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外侨文[2003]第93号),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湖北实际所形成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规范和指导我省的外国专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基本精神和绝大多数条款至今仍然适用,各地、各部门目前仍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实施。 (四)我省长期以来在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中,建立了良好、和谐的工作机制,外事、教育、公安等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调,为提高我省的外国专家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下放之后,为发扬我省在以往工作中长期形成的机制优势,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除“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改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外,其他现行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暂时保持不变。所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程序仍然为:“省外国专家局受理——省教育厅行业资质初审——省外国专家局综合审查——省外国专家局等部门直接考察或委托地市主管部门考察——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考察意见或地市主管部门报送考察报告”。最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批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并对新认定的资格单位发放《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其余单位资格认可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五)资格认可工作下放后,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即:对新认定的资格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并于每个季末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进行定期报备;注意数据积累、统计分析,做好基础性工作;继续认真做好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涉及外国专家的人身伤亡、传教等突发事件和严重违规聘请情况及时报告;修订《湖北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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