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的通知
鄂政外专[20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外事侨务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江汉石油管理局外事办公室、教育集团、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相关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外事处:
工资待遇是外国专家聘请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顺应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实际需求,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8年9月开始着手于“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制定工作,旨在为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确定工资待遇时提供参考和指导。这是该局自2000年以来,又一次对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待遇问题做出指导。为做好此项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托104所部属高校和31家省外专局,对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征求意见稿)。之后,稿件经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2009年6月,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批准,公布试行。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45号)转发你们,请参考执行。为做好参考执行工作,特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湖北属中部地区省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除外),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工资指导线可参考表中二类地区的标准执行,即:学士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校教师3300—4500元;助理教授、讲师4000—7200元;副教授、教授6400—12000元。
2、此工资指导线仅供聘用双方参考。双方可根据参考线“说明”第3条列举的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二类地区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分别不低于:3300元、4000元和6400元。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于2000年2月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距今已经10年,其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及最低月工资额已不能顺应当前的实际需求。因此,聘用双方在确定工资待遇时,不再执行外专发[2000]14号文件。
4、各地外事侨务局(外事办公室)、武汉市教育局、江汉石油管理局外事办公室收到本通知后,请即向所属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进行转发传达。自2010年3月15日起,我省在实施申请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和聘请资格单位年检工作时,将严格按照新标准审查和检查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情况。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各部属高校:
我局制定的《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已试行半年,现予正式公布,请参考执行。
附件: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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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层次
地区类型 |
学士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校教师 (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 |
助理教授、教师
(硕士学位,且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
副教授、教授
(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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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
3500-4800 |
4200-7600 |
67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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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3300-4500 |
4000-7200 |
640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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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3000-4100 |
3600-6500 |
5800-10000 |
说明:
1、一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二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三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
2、工资系指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补贴、奖金等。
3、此工资指导线仅供聘用双方参考。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以及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国(境)外自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不参照此标准。对我国重点吸引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鼓励高薪聘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