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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16日 点击次数:
 
 
鄂外侨文[2003]93号 湖北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和改进我省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注册工作暂行规定》(外专发[1998]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我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 是全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全省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他省级业务部门是本系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全省公安机关的外国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责。各市、州、直管市外办是本地区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中央在鄂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是本企业外国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年检注册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全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申报和年检注册工作。省外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可根据情况委托各市、州、直管市外办、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办理本地区资格单位的申报和年检工作。大型企业资格单位的申报和年检工作,亦可由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委托企业外办、教育处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一级公安局(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大专院校、在汉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申报和年检注册工作,由省外办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直接负责与实施。 第二章 资格认可 第五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 2、有明确的分管外事工作的单位领导,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国专家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有健全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有明确的聘请目标。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较强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 (四)聘请经费的保障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经费有保证。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的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数额执行。 (五)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情况 有合法、固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渠道(包括国内外),能够满足本单位对专家数、质量的要求,并了解其政治、宗教背景和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六条 申请资格报批程序: (一)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到当地外办领取(大专院校、大型企业所属单位及在汉单位可直接到省外办领取)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连同本单位情况介绍、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和安全规章制度、聘请渠道背景材料(各一式四份)一并报相应的市、州、直管市外办(大专院校、在汉单位直接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大型企业所属单位向本企业外办报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书、办学许可证、办学资金证明(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具备聘请资格后,需向省教育厅交纳保证金10万元。新办学校需有一年以上的办学经历方可申请。 (二)市、州、直管市、大型企业外办(或由上述外办委托申请单位)将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材料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直接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省外办办理报批手续。省外办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共同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省外办也可下达书面通知,委托市、州、直管市外办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和大型企业外办会同企业教育处、企业所在地公安局,分别全权代表省外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由外事部门负责汇总核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省外办,同时抄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报告上必须加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教育处)、公安部门的印章。也可以外事、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教育处)、公安三家名义联合行文上报省外办,同时抄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待省级各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外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颁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 (四)对获得《资格认可证书》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各涉外主管部门将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各项管理。部属院校凭《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省属学校凭省教育厅《湖北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申报审批表》(四联单)、省直其他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到省外办办理签证函电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来华后,聘请单位依据外国专家持有的工作签证以及与外国专家签定的合同,到省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凭《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和有效职业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的市、州、直管市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七条 省外办、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负责对市、州、直管市、大型企业管理部门和聘请资格单位的外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未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视为非法,外事部门不予办理签证函电和专家确认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居留证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凡未获得《资格认可证书》或正在申请《资格认可证书》尚未获得批准的单位,严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宣传资料上刊登、播发任何有关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广告和信息,违者将受到查处。 第三章 年检注册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至次年元月为例行的年检注册时间。持有《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年检注册。通过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 第十一条 我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年检注册工作,由省外办牵头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共同实施: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研究部署全省年检注册工作;下发全省年检注册工作通知;确定被抽(复)查聘请单位名单;提出对聘请单位的注册、表彰和处分意见;上报年检工作总结报告等。市、州、直管市及大型企业的年检注册工作,可由省外办委托各地及大型企业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或复查。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大型企业外办根据省外办的年检注册通知精神,牵头组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教育处)和相应的公安局共同研究部署本地区、本企业的年检注册工作;汇总、收取本地区、本企业聘请单位的年检报告、《资格认可证书》;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初审意见,起草本地区、本企业年检工作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外办,同时抄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 第十三条 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填写各种统计报表,起草自查报告,并按其隶属关系报(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外办负责汇总、收集各市、州、直管市、大型企业外办报送的年检工作总结和各聘请单位的年检报告、统计数据(教育系统先报省教育厅汇总)、《资格认可证书》,起草全省的年检总结报告,连同聘请单位名单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意见在《资格认可证书》上加盖公章同意注册;并将全省年检注册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管理工作薄弱、聘用效益很差、屡出问题的聘请专家单位,省外办将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公安厅,根据年检情况,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对具有聘请资格、但又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亦将给予缓注册直至取消其聘请资格的处罚。对管理工作出色、聘用效益突出的聘请单位和市、州、直管市、大型企业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其申请材料可于每年的3月、9月分两批集中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将按照本办法,及时对其聘请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省外办将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批集中向该局教科文卫专家司呈报。 第十七条 聘请单位对在年检中找出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整改措施,并书面报省外办等有关部门。不参加年检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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