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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外办【2008】37号 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29日 点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外办、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在汉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最近下发《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8]72号),根据通知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将开始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同时,不再发放、延期、变更旧版《外国专家证》。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收到后认真学习并熟悉新版《外国专家证》的有关说明及使用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center]关于启用新版《外国专家证》的通知[/cente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证件的管理工作,经与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另家发改委价格管理司等部门协商,我局对现行的《外国专家证》进行了改版,新版《外国专家证》将于2008年6月1日天始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不再发放、延期、变更旧版《外国专家证》,此前发放的旧版《外国专家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尚未发放的旧版《外国专家证》由发证机关自行销毁。 二、新版《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新版《外国专家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等单位在国有外国专家局服务中心统一领取。 -1- 三、新版《外国专家证》的有关说明及使用要求见附件。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经济技术专家司:逯一光 电话010-68948899转50368 教科文卫专家司:杨秀珍 电话010-68948899转50545 国家外国专家局服务中心:李慧蕾 电话010-68727806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center]新版《外国专家证》说明及使用要求[/center] 一、新版《外国专家证》共10张纸,20个页面。 二、封二页和内页第15页增加了证件的说明及“应急资料”内容。 三、内页第1、2页外国专家身份信息页面改为横排版,以适于计算机打印与电子信息管理。 四、取消了原《外国专家证》中的“购买外汇卡”和“其他”页面。 五、增加了证件的防伪功能,主要包括: (一)内页采用特制并设有磁性垂直开窗安全线的高性能防伪纸张。 (二)采用超线防伪设计,包括:浮雕底纹(内页页码);潜影字母(内页上方SAFEA字母);纽索底纹(内页上半页);微缩文字(延期、变更页上下分隔线、封三团花上一围线由SAFEA字母组成;应急资料页姓名、住址、电话后的虚线由大小和排列不规则的字母组成,需用25倍以上放大镜可看到);手绘长城版纹(内页下半页组合图案)等。 (三)采用专色配墨印刷。国家外国专家局公章采用红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外灯下显红荧光。浮雕底纹采用了无色防伪油墨印刷,在紫外灯下显绿荧光。 三、新版《外国专家证》的编号 新版《外国专家证》的证件号采取全国统一分类和编号。内页第1页中的“类型”分“经济技术类”和“教科文卫类”两类。“证件号”由1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第1位为汉语拼音字母J或W,J表示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W表示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第2、3位表示年度;第4、5、6、7位表示发证机关所在的省或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的前四位;第8至12位为该发证机关发放《外国专家证》的顺序号。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2008年发放的第105位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证件号为J08210100105,第105位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证件号为W08210100105。已经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单位采用由该系统自动生成的证件号。 新版《外国专家证》第19页底部的号码为印制该证件的序列号。发证时应同时记录外国专家的证件号及相应的证件序列号。 四、打印要求 新版《外国专家证》中的外国专家信息、随行家属信息、延期及变更信息,均要求使用证件专用打印机填写。推荐使用EPSONPLQ-20K证件打印机。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单位可直接使用该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尚未使用该系统的单位,可用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提供的标准的新版专家证打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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