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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3年11月11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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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外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二)外交大权在中央,本省重大外事事项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其中,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的重要外事事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的重要外事事项,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授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外事事项。

    (四)全省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 由省外事办公室协助省委和省政府综合归口管理。

    (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其授权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外事办公室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综合归口管理本地的重要外事事项。

    (六)全省被授予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国有企业,根据其授权管理本企业的外事事项。国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

    (一) 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外事事项:

    1、 根据中央精神,研究制定全省外事方面的重要文件。

    2、 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重要外事事项。

    3、 审核现任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和审核邀请外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来访。

    4、 审批厅级干部的出访。

    5、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人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6、处理重要的涉外案件。

    7、审核与外国建立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关系事宜。

    8、审批授予在鄂外国人荣誉称号、永久居留权。

    9、各地区、各部门认为应该请示的其他重要外事事项。上述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或单位提出请示,按规定经有关部门会签或审核后报批。

    (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1、 拟订全省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协调处理全省重大外事工作。

    2、审核省直各部门总各单位报请省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承办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因公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负责接待来鄂访问的重要外宾;接待来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4、管理全省聘请的外国专家和全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培训工作。

    5、负责外国驻鄂领事机构的管理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与外国驻鄂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驻鄂领事馆服务的机构;管理来鄂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驻鄂新闻机构及常驻记者。

    6、指导和管理全省与外国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负责向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参与审核全省重要涉外新闻和其它有关文稿。

    (三)省直有关部门外事管理职责和权限:

    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 负责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配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做好国际收支平衡;研究编制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我省到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我省利用国外贷款的规划和备选项目。

    (2) 拟订除工商领域外的地方性外商技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订湖北省境外投资投向指导目录和地区规划;安排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全省限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和限下项目的审批。

    (3) 牵头组织协调全省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相关事宜。

    (4) 协调、指导和参与社会发展领域的对外合作和交流事宜。

    (5) 负责提出全省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迸出活动。口的总量平衡、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编制全省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协调有关政策。

    (6) 负责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本系统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提出本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 归口指导本系统的外事工作,审核或审批本系统的有关重要外事事宜。

    2、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归口指导所管行业办的外事工作,审核或审批其有关重要外事事宜。

    (2)拟定工业商贸领域利用外资规划与政策;制定工业商贸领域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进行监督;负责工业商贸领域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

    (3)参与对国有工商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指导;对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驻鄂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省涉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合作业务。

    (4)组织协调全省经贸系统工业商贸企业及省直有关行业办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事宜。

    (5)推动工业商贸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6)负责经贸系统工商企业、省直有关行业办境外培训工作。

    (7)协调、指导经贸系统工业商贸企业、省直有关行业办组织的境外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各类境外展销活动有关事宜。

    (8)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机电产品进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工作。

    3、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拟订和执行全省对外贸易迸出口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宏观调控建议;归口管理全省迸出口商品目录、配额及许可证等各项外贸业务。

    (2)管理全省技术引进;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3)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归口发布外商投资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和管理全省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等工作;监督外商技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负责外资统计及发布工作。

    (4)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援助和经济合作工作。

    (5)制定我省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

    (6)制定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核;管理外国商业代表机构的审批业务;归口管理境内合作与交流。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

   (7)初审和申报在湖北省境内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8)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技术贸易工作;负责全省技术引进合同的注册和技术出口的审批登记;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高新技术产品工业园、重点科技兴贸城市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负责技术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市场开拓。

     4、省科学技术厅

    (1)审核全省科技方面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全省技术和科技产品出口项目。

    (2)审批全省与国外的科技合作项目、合办研究机构事宜;审核向国家科技部申报的与外国政府间的科技合作项目。 (3)审核出国参加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在鄂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和国际学术会议。

    (4)审批聘请外国专家来鄂任职和担任科技顾问等事项。

    (5)审核科研单位、大学和企业与外国签订的正式科技合作协议。

    (6)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协调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重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务。

    5、省文化厅。

    (1)负责拟订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规

    (2)审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厅直各文化单位等出国或邀请外方来鄂进行文化交流等事宜。

    (3)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艺术表演、展览、交流等活动。

    (4)负责经营涉外和有偿性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的审核报批和认定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5)审批全省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和交流的申请。

    (6)审核组派10人以内(含10人)的表演艺术团组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演出(组派杂技团组除外)。

    (7)审核邀请5人以内(含5人)小型乐队来华在省内饭店、宾馆等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定点商业性演出。

    (8)审核组派展品在40件以内(含40件), 随展人员2人以内艺术展览(不含文物,已定为文物的知名艺术家的作品除外)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或邀请外国(限1个国家)同等规模的艺术展览来鄂展出。

    (9)审核组派3人以内(含3人)专业艺术人员出国或邀请3人以内(含3人)外国同类人员来鄂进行为期不超过30天的艺术交流活动。

    (10)审核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聘请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鄂作为其客座演员进行工作,时限不超过1年。

    (11)审核、办理全省与外国友好省州(县) 友好城市之间的文化交流事项。

    (12)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外国驻鄂机构在其办公处所和住所外举办或与我省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的文化活动。

    (13)负责指导检查全省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协助查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6、省教育厅。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规划。

    (1)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会签或审核办理政府间、部门间、学校间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协定、协议或议定书;组织并监督实施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与外国政府间教育合作与交流项目任务;执行省政府对外签署的政府间协议提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项目。

    (2)协调教育系统各单位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我省教育系统召开的一般性学术会议。

    (3)按规定管理境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以及教育援外项目事宜;归口管理全省(各类出国留学工作;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报批;核准赴美留学人员提出的豁免回国2年服务期的申请;对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进行审核、报批;协调管理全省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负责来鄂留学生到我省学校学习审批事宜;规划并指导有关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4)负责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院)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厅直属单位人员短期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等审核、报批。

    (5)归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外国人在鄂开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事宜。

    (6)审核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审批来鄂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人选事宜。归口审批在鄂举办的国际教育展和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事宜。

     7、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2)审核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对外签订的合作协定、协议,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管理有关技术出口

     三、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出国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率领的代表团出访以及邀请外国相应代表团来访的审核报批。

     2、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委各部门的厅级人员出访。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人大、政协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

     4、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

     5、省人大和省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的出访(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述事项由主办单位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示,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批。

     (二)以下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1、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征得外交部同意);如来访商谈的事宜涉及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业务,则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上述人员如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由省政府审批,报外交部备案。

     2、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直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

     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上述各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提出请示, 送省外办审核报批。

     (三)以下事项分别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审批:

     1、省外办审批事项:

    (1)负责审批除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分口审批事项之外的全省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包括对外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交流和旅游推销,友好访问、赴国(境)外培训、进修研修的团组,赴未建交国家、出访敏感或热点地区以及出访 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非经贸团组。

    (2)负责审核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及外省组织的需要我省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县处级以下人员参加的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如果直接发至武汉、黄石、宜昌市,由各市外办按其授权范围审核,并向组团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回复),核发出国任务确认件。

    (3)负责审核或审批外国常驻我国记者来鄂采访事宜。

    2、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事项:

    (1)负责审批县处线以下(含县处级)从事经贸活动的出访团组、人员。

    (2)负责审批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方面的团组。

    (3)负责审批赴未建交国家、出访敏感或热点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经贸团组。

    (4)负责核发授权范围内的出国任务确认件。

    3、省科技厅审批事项:

    (1)负责审批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出国从事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团组、人员(不含社会科学)。

    (2)负责核发授权范围内的出国任务确认件。

    (四)以下事项分别由武汉、黄石、宜昌市审批:

    1、武汉市副市级以下(不含副市级)人员出国(境)由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2、黄石、宜昌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经贸、科技人员出国(境),分别由黄石、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3、负责核发授权范围内的出国任务确认件。

    (五)邀请外国政府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和除记者外的其他人员来访,由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和武汉、黄石、宜昌市按其分工自行审批。

    (六)各地区、各部门派往其他地区工作的人员出国,其所在地区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可根据派遣单位的书面委托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应聘的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所在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四、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出国期间,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国担负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团组回国后,对在国外洽谈、接触过的具体招商引资项目要进行跟踪落实,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对口的省直有关部门,以便联系、协调,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五)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准用公款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执行公务。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五、国有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事项的审批

    (一)国有企业的人员出国,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除领导人员外,由本企业自行审批;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和有出国任务审批权企业的领导人员,根据管理体制,分别报国务院有关业务归口部门或所在地区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部分国有企业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可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

    (二)各类国有企业邀请外国相关业务人员来访,有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的企业,由本企业自行审批;没有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的企业,根据管理体制,分别报国务院有关业务归口部门或所在地区有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但邀请外国政府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和在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前政要以及非相关业务人员来访,仍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临时出国团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和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的其他重要团组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外设立常驻机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的意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出访团组人员参加国际会议或出访任务涉及某敏感或热点问题应主动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对外发表意见,不得擅自发表任何与中央表态口径不一致的言论。

    (三)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单位在国外常驻机构的负责人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到。

    七、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各级外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出国。

    (三)各地、各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对滥用审批权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审批资格。

    (四)护照颁发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护照颁发机关的承办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往已不属外事范畴,未列入本实施细则。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往,仍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全省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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