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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4日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 我国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以下简称旅行卡)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自2003年11月起,我司根据“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始为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和中央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售货员颁发该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订的“走出去”战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我司在经过认真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并制定了《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办,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外交部领事司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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