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名称 |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 项目设定机关 |
国家 |
| 实施机关名称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 承办机关名称 |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 |
| 协办机关名称 |
教育厅、公安厅 |
| 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国务院412号令》 …… 443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444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 外专发[2004]139号 ……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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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法定办理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此表可由www.fohb.gov.cn网站下载) |
|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
否 |
| 咨询电话 |
027-87827927 |
| 投诉电话 |
027-87813563 |
| 受理地点 |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三号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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