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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7-23 0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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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鄂政外专[2007]51号

各市、州外办、引智办、省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重点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一、 总体要求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进行。

   (一)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选派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国(境)培训项目库、成果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筹措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对市州的支持,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重点放在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支持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力度。 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培训项目。独联体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的支持重点请参照外专发[2003]110号文。

   (五)继续支持恩施州等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派出培训工作,重点在特色农业、基础建设、生态环境、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项目。鼓励各地发挥自身优势,自筹资金组织有特色的审核类培训项目,但应严格控制规模。

   (六)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7]194号文要求,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七)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

   (八)出国(境)培训要博采众长,不要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当控制,一般不能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按照中央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十)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各单位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择优审核推荐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对总结报送不全和未报送成果的部门和地区将暂不审核新的项目计划。

    二、计划申报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审批、审核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7年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重点项目培训成果以及培训管理工作总结。

   (一)审批类项目申报

     1.申报2008年的审批类项目须采用“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使用方法参考《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各单位用户名及密码请咨询省外国专家局。项目申报所需的表格均要用该系统打印后签字盖章。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在网上填写并打印提供下列材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

     3.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业务主管厅局公章。

     4.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并在申请表上加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外事主管部门公章;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

   (二)审核类项目申报

     1、各单位申报审核类培训项目时须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2、省外国专家局将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审核下一年度项目时参考各单位前一年度审核类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三)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省外国专家局将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进行调控。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各单位须于2007年11月15日之前将2008年审批类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报送至省外国专家局。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2007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08年派出的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预算。独联体项目及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延期至2008年6月底前派出。

   (七)该通知及其附件和有关的《用户手册》均可通过省外办网站[URL=http://www.fohb.gov.cn]http://www.fohb.gov.cn下载。

    联系人:任丽丽电话:027-87822550 传真:027-87813061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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