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侨办机关开展争创文明处室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促进机关的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不断加强机关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团结和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机关的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创建文明处室,以机关各处室为对象,以加强宏观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外事事业发展为中心,突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们是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促进机关两个文明建设上新台阶。
第四条 文明处室是指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由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严格考核、验收,经办党组批准,以省外侨办名义命名的先进集体。
第五条 创建文明处室活动,要在省文明委和省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在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发挥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整体功能。
第二章 目标
第六条 创建文明处室的目标的:力争在2001年,有60%以上的处室达到文明处室标准;2002年,有80%以上的处室达到文明标准。为办机关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 文明处室标准
第七条 文明处室的标准
(一)处室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成员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带头。
(二)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领导与干部职工,党员与非常员之间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同志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热爱事业,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对待荣誉地位,奉献精神好。
(四)遵纪守法蔚然成风,工作和生活秩序良好。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和学习,依法行政,遵守纪律,无失职渎职现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和睦,邻里友好。
(五)重视人员培训,文化生活活跃。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环境面貌好。积极打扫室内外卫生,自觉维护办公楼、宿舍区卫生;办公室文件资料摆放有序,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七)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建立健全从处长到干部职工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局(馆)年度工作目标,提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文明处室的评比命名
第八条 文明处室产生的一般程序是:各处室在开展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自查验收后向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参加评比;在机关各处室互评的基础上,局(馆)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报党组审批,由省外侨办命名。
第九条 考核验收采取千分制评分法,统一基本为1000分,得分900分以上为文明处室,重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条 文明和室评比、命名,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严格掌握标准,不搞平衡照顾,不拔高凑数。
第五章 文明处室的管理
第十一条 被命名为文明处室的单位,应保持荣誉称号,不断提高两个文明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文明处室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处室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等。各处室也要有创建活动的具体档案资料,并有一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指定一名同志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明处室悬挂省外侨办授予的“文明处室”匾牌。
第六章 文明处室的奖惩
第十四条 按本《实施办法》产生的文明处室,由省档案局(馆)授发匾牌、表彰。
第十五条 被命名为文明处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工会组织的外地疗养、休假等方面,分别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 把创建文明处室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文明处室在下一次考核验收时,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不再悬挂原称号匾牌。
第十八条 文明处室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如: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经济和刑事案件、赌博、计划外生育、严重交通事故、班子不团结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局(馆)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视情况责成其整改或报请办党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加强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的组织领导,办机关成立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由办领导负责,机关党委、秘书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配备1—2名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认真负责抓好经常性的工作,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处室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创建规划和措施,并报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机关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