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关于调整我省教育系统资格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1-04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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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外侨办(局)、教育局、公安局;江汉石油管理局外事办公室、教育集团、公安局;省属大专院校:

    2004年9月30日,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颁发近六年来,我省的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得到了教育、公安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和有力配合,形成了外事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效提升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水平,促进了外国文教专家的依法、规范、有序聘请;多次受到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和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外国专家聘请管理工作,建立和谐、务实、高效、便民的工作体制和机制,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有关部门商议,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对我省教育系统资格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进行如下调整:凡具备聘请单位资格的省属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在履行初审手续后,不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具体办法是:

    1、各市、州、直管市所属学校或有关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须事先报经所在市、州、直管市外侨办(局)初审(具体程序详见附件);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2、武汉市属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须事先报经武汉市教育局初审(具体操作程序仍按现行规定不变);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3、有关中央在鄂大型企业管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须事先报经企业外事部门初审(具体程序参照各市、州、直管市的程序附件);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4、各省属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在履行本院校初审手续后,直接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5、省直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聘请的外国专家,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6、部属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仍按原报批程序不变。

    7、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在鄂大型企业对所管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初审不得收费、不得下放初审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以及其他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仍保持现行体制、机制不变。

    9、各市州接此通知后,速将此决定印发本地区的有关学校和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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