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外侨办(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
2014年3月,省外侨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外侨文〔2014〕46号)文,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服务工作,对支持我省各类企业“走出去”起到了助推作用。
根据外交部《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领函〔2017〕119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夯实廉政工作基础,避免主办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外事软权力”寻租等廉政风险,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办特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公有制企业仍按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办理)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资质量化标准。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有关外侨办(局)或主管部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APEC商务旅行卡的非公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上年度完成依法纳税100万人民币以上;
(2)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负债率≦70%。
二、申请人应为非公企业中、高层商务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普通护照。
三、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须由企业所属市级外办审核,外办主任负责审批相关申请并署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四、此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并作为《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外侨文〔2014〕46号)文的补充文件联合施行。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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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