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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香港国安法律

  • 发布时间:2022-12-23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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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政策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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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每个市民的权益。其中从国家层面去保护本国国民安全的,便是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是面向一个国家排除他国安全威胁的整体概念,影响涉及全国范围及每位国民。因此,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立法,基本上属于中央事权。

那为什么保障市民安全的法律,要由国家层面来作出保障呢?这是因为国家是人们生活和对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位。事实上,并不只安全法律由国家层面来定立,社会上所有法律,包括保障私人关系的民法、规管社会秩序的刑法,都是依靠国家力量来确保其强制力。此外,国家还是主要国际交往的基本单位。没有国家的参与和组织,国际合作根本无从谈起。

宪法下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宪法是制定一个国家发展的理念、方向与蓝图,中国宪法对于国家安全有专门规定:包括第1条第2款,保障国家的根本制度;第29条第1款,有关国防发展;第52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53条,保护国家秘密、社会公德、公共财产和秩序;第54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第55条,保卫国家免受侵略等等。

法律背后的支撑,是我国对于国家安全的理解和保障理论。在2014年4月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订明了12个安全领域;后来随着新发展再新增了4个。这16个领域包括传统概念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非传统的经济安全、资源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核安全、生态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不断拓展新型领域安全的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

其实这些安全领域跟我们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例如经济安全涉及日常的防伪钞、货币和市场秩序;资源安全关系到我们的粮食和用电等是否稳定;网络安全影响着个人隐和网上交易;文化安全保护了多样性和少数民族文化;以至于在社会安全下的新冠疫情公共卫生应对等等。而没有国家层面的生态安全为基础,更遑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如《巴黎协议》的合作。

在宪法蓝图和安全观理论下,国家的安全法律体系秉持一元多层级的立法原则。在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基础和综合性原则,并在之下制定有多部专门针对性的法律,例如《国家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等,专门就各安全领域作出规管。最后配以包括《刑法》等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文,例如《刑法》第120条的反恐怖组织、第300条的反邪教活动等作为定罪量刑的规范。

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法律

根据基本法,内地和香港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不在香港实施。为保障香港在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获得安全,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2、14和16项,并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指导,为香港专门订立适用于特区的《香港国安法》,以防范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两项目的犯罪,以及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两项手段犯罪。

“一国两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区共同承担起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中央承担根本责任,而特区则负有宪制和主要责任;这也符合国家的中央统一领导,地方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安立法和执法布局。对于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全,并不属于特区拥有的排他性自治范围。因为如果把中央的责任排除在外,这对于香港以外的全国其它地方来说,是不合理也并不公平,同时可能对国家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这个属性基础上,《香港国安法》按照基本法第18条,通过列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

这次立法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严谨原则和特色。内地和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在两套不同的法律系统下运作。然而,两套系统均源于中国宪法的规范,并共同组成完整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宪法是全国所有法律,包括香港法律的法源。基本法衍生自宪法,专门规定香港的法律体制,包括本地立法和附件三的制度安排。《香港国安法》按照宪法而立,并通过基本法而成为香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宪法安排既保障了公民权利和安全,也是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最佳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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